一周上班六天是合法的。但有個前提,用人單位要保證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8小時,每周不超過40小時,且至少一周安排休息一天。
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》第3條規定:
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、每周工作40小時。
《勞動法》第38條規定:
“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!
原勞動部關于《〈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〉問題解答》第一條規定:
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、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。
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,應將貫徹《規定》和貫徹《勞動法》結合起來,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,每周至少休息1天。
每日不超過8小時、每周不超過40小時是計算加班時間的法定標準。
原勞動部關于印發《〈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〉問題解答》第九條明確規定:
“實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,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!
由此可見,用人單位是否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時間,應當以“每周不超過40小時”作為計算休息日加班時間的基準。合法與否關鍵在于工時,而不是天數。當然每周企業應該保證員工至少有1天休息。
比如,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7小時,周六工作5小時,每周總工時為40小時,是符合國家的規定。
因此,企業在錄用通知或簽訂勞動合應明確以下事項:
1、在工資條款項中,雙方應約定清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,并明確此工資數額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,還可以約定發給勞動者的資金津貼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。
2、在工作時間條款中,工作時間采用六天八小時固定工時制度,且周六上班時間每月合計不超過36小時。
3、在工資條上添加周六固定加班費項目,在確定周六固定加班費時,應按照法律規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資計算。
